為建設一支高素質的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(以下簡稱導師)隊伍,保證研究生的培養質量,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教育部的有關規定,結合我院的實際情況,特定本辦法。
(一)認定基本條件
1.熱愛研究生教育事業,熟悉國家有關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規,教書育人,為人師表,具有高尚的科學道德和嚴謹的治學态度。
2.有本學科副教授、副研究員或高級工程師及其以上職稱,或進校從事教育、科研一年以上的具有博士學位的青年教師。年齡一般在57周歲以下,1966年以後出生者一般應有碩士學位。
3.有較豐富的教學經驗,近三年獨立講授過2門及以上本科生主幹課程,或至少能講授1門所申請專業的碩士學位課程。
4.有明确的研究方向,較高的學術水平和研究生指導能力,近三年在國内外知名刊物上發表1篇及以上與申請專業有關的學術論文(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),或有正式出版的專著、教材(前2位),或承擔有項目經費的科研項目,或有省部級以上的科研獲獎或鑒定成果(前3位)。
5.能指導研究生檢索、閱讀專業外文書籍等文獻資料。
(二)認定程序
1.符合條件的教師向學院提出申請,并提交相關教學科研業績支撐材料。
2.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,從超過1/2(含1/2)的同意票中按高低确定名單并公示3天。
3.公示無異議後報研究生處發文公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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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5月15